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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旭与包晓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包晓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58号原告:李旭,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包晓东,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李旭与被告包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