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献辉与杭州文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辉,杭州文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78号原告:刘献辉,男,汉族,1979年8月5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杭州文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红苹果仁爱路20-1-3号。法定代表人:聂克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南、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献辉诉被告杭州文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