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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雷建忠与乔逸民、郭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忠,乔逸民,郭跃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615号原告:雷建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斌,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逸民。被告:郭跃琴。原告雷建忠与被告乔逸民、郭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雷建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