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雷建忠与乔逸民、郭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忠,乔逸民,郭跃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615号原告:雷建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斌,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逸民。被告:郭跃琴。原告雷建忠与被告乔逸民、郭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雷建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