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与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180号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高山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法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保全费576元,共计1171元,由原告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