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543号原告:李东,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代表人XX,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 判 长 关克贤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