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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福勇、林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勇,林海强,黎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罗福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林海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文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罗福勇与林海强、黎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丽珍根据(2016)桂048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林海强、黎文燕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返还预交的诉讼受理费21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932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海强、黎文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福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海强、黎文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罗福勇的意见,罗福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