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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泸、陈奕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泸,陈奕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2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卢泸,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奕奎,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泸、陈奕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泸、陈奕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