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94号李明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号。负责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自行将款818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双方已履行完毕,故案件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