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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发焕、王贵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发焕,王贵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吴发焕,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王贵大,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吴发焕与王贵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发焕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贵大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王贵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发焕案款15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发焕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贵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