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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军与符军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符军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符军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符军秦在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并将该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