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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康化文、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化文,平顶山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终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康化文,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永华,局长。康化文诉平顶山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康化文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化文上诉称,上诉人与平顶山市财政局之间存在行政行为,且合法。2002年2月,平顶山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清算、主导了市原医药联合集团的破产,并在破产仍有数10亿资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市普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生公司)。上诉人与1000多名原医药联合集团的破产职工全部被普生公司接收。同时上诉人与普生公司因劳动争议之事而产生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康化文起诉的争议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企业破产清算中产生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造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据此,2016年3月5日,上诉人以信函的方式请求平顶山市财政局行政干预、解决。三个月过后,平顶山市财政局并不履行行政职责,即行政不作为。上诉人在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平顶山市财政局。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审查。2016年5月20日向二审法院转呈了上诉人的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申请书。由此可见,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存在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上诉人康化文在原审起诉中请求平顶山市财政局履行的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康化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小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