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棒棒服饰经营部、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棒棒服饰经营部,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6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棒棒服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61号富力儿童世界负一层77A号铺。经营者:高雪珍,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臻,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锋,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棒棒服饰经营部、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人民陪审员 谭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敏华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