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江平与陈玉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江平,陈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颜江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玉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江平与被执行人陈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安挂靠的陕西省咸阳秦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公司承包的省道S202线开江县城至联盟桥段改造工程项目(飞云隧道段)中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咸阳秦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省道S202线开江县城至联盟桥段改造工程项目(飞云隧道段)中有工程款6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