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梅玉、黄善林监护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梅玉,黄善林,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梅玉,女,1980年8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定南县。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梅玉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善林,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善海,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志谋,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其祥,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再审申请人宋梅玉因与被申请人黄善林、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梅玉申���再审称,宋梅玉与黄善林于2009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婚生子黄君宝由黄善林抚养。事件发生前,黄善林与黄君宝生活在东莞。经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6月17日,黄君宝在黄善林的携带下,与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一同前往东莞水库游玩,不慎落水,排除了他人的侵害行为。对上述事实,再审申请人表示认可。但原审认定黄君宝的死亡是意外事件,认定事实错误。黄君宝死亡时不满10周岁,又智力缺损,被申请人应当预见将黄君宝单独留在水库边可能会发生危险。由于被申请人的过失导致了黄君宝溺水身亡的后果,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宋梅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黄君宝系意外溺水身亡,属意外事件,排除了他人的侵害行为。再审申请人宋梅玉要求被���请人黄善林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黄善林及黄君宝主动要求跟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去水库捕鱼。同时,作为黄君宝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的黄善林亦一同前去。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对黄君宝没有法定监护职责,对本案的发生亦无过错。故再审申请人要求黄善海、欧阳志谋、樊其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宋梅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梅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代理书记员 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