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建宏、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宏,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夏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宏,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大安镇姚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夏潮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潮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宏与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夏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常保良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