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法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文明飞与石前换、王英、蒙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明,石前换,王英,蒙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明,男,汉族,1950年1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石前换,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蒙慧敏,女,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明飞与被执行人石前换、王英、蒙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