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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与任根全、任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任根全,任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335号原告: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元亨路*******号。经营者:陈法土,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任根全,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任兴国,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与被告任根全、任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0元,由原告象山定塘丽馨装潢材料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