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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582臧小莲与徐吉英、陈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小莲,徐吉英,陈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582号原告:臧小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吉英。被告:陈志刚。原告臧小莲与被告徐吉英、陈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臧小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申请撤回起诉,无需再行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小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