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582臧小莲与徐吉英、陈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小莲,徐吉英,陈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582号原告:臧小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吉英。被告:陈志刚。原告臧小莲与被告徐吉英、陈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臧小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申请撤回起诉,无需再行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小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