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行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邱庆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庆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176号上诉人邱庆书,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邱庆书因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7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邱庆书上诉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府办〔2009〕44号文件无依据,属虚假文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保护改造协调小组”与上诉人有直接关系,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使其与成都文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改造房屋收购协议》属行政行为;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成立“锦江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该行为对邱庆书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邱庆书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邱庆书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