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405号原告: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