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81汪洪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洪清,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10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9日因吸毒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3日因吸毒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洪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11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洪清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汪洪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洪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汪洪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洪清撤回上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奚采平审判员 俞江虹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