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云兰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云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78号罪犯常云兰,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文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云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常云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4.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云兰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1月12日、2月15日、8月13日、9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1月15日、3月15日、10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7年1月3日、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常云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云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