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虹与张扬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虹,张扬碧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特20号申请人周虹,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扬碧,女,192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指定代理人周登秀(系被申请人张扬碧之女),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周虹申请认定张扬碧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法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虹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张扬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周虹为张扬碧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张扬碧因年事已高,耳聋眼不明,经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被申请人张扬碧已无常人意识、无法行使权利。被申请人代理人周登秀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张扬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周虹为张扬碧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扬碧与申请人周虹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张扬碧于2017年2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本案审理过程中,应申请人周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扬碧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渝法庭[2017]精鉴字第0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碧目前精神状态为脑器质性精神病(重度痴呆);2.被鉴定人张扬碧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扬碧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周虹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扬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虹为张扬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