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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409号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月利息按1.274%计算;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息按1.91%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承担案件执行费36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