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顺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顺林,又名张东贵,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张顺林和韩元明合伙购买得位于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龙海村新寨组水某(小地名)的一片山林。在办理了蓄积为36.781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手续后,雇请工人吴某等人将所购的山林全部砍伐。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实地调查、测算,张顺林超界砍伐林木立木蓄积62.3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指控: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购买山林合同协议、情况说明、联户发证委托书、木权登记申请表、林木采伐申请书、扣押清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韩元明、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顺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顺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顺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顺林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作定案依据。本院据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林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超界采伐林木蓄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顺林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顺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顺林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顺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顺林违法所得的材积为11.6立方米的木材366节(现由平坝区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扣押于平坝区鼓楼街道办城关林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周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