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传清与唐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清,唐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430号原告:陈传清,男,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风顺,男,1976年12月21日,汉族,住荆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1号。法定代表人:全本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卉,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清诉被告唐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清撤诉。本案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陈传清负担。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