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319宋长青与韩友柱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长青,韩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长青,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友柱,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宋长青与韩友柱在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宋长青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符合法定终结审查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宋长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山中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吴剑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