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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志霞诉苏存劳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霞,苏存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霞,女,生于197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苏存劳,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王志霞诉苏存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苏存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志霞经济损失共计3586.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王志霞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苏存劳交付案件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苏存劳以申请人家的狗咬伤自己女儿,其为女儿打狂犬预苗针等花费600多元,法院处理本案时没有考虑其女儿的花费为由拒绝履行,在本院多次作思想工作和催促下,被执行人交付案件款3087元、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3087元、案件受理费35元领取,并自愿放弃案件款500元(作为对被执行人女儿打狂犬预苗针等花费的补偿)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