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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婷与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婷,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2593号原告:王丽婷,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梅,天津华盛理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在六零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A.B座303号。法定代表人:许兴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该公司人事经理。原告王丽婷与被告爱在六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下列费用:1.2015-2016年度冬季取暖费及集中供热补助费共520元及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2.2016年度带薪年假工资3103元;3.2014年3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及代通知金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8日入职被告处,约定月工资4500元,因被告于2016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法正常经营,2016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未发放上述各项费用,故起诉。爱在六零公司辩称,对原告入离职时间及工资标准无异议,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1.已经安排原告休年假,因相关材料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法取得,现无法提供证据。2.因公安机关查封导致无法与原告履行劳动合同,并非是被告原因。查封具有突然性,被告不可能提前一个月知道并通知原告,且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争议事实如下:被告是否安排原告休年假,被告未就该事实提交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对于2016年度带薪年假,根据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安排原告休年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原告按三倍主张不当,本院予以调整,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带薪年假为为2069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因被告被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基于该事实协商解除,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依据原告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500元。对于代通知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符合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现原告与被告均认可系协商解除,该情形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王丽婷下列费用:1.2015-2016年度冬季取暖费及集中供热补助费共520元及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2.2016年度带薪年假工资2069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二、驳回王丽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丽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