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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浩英、齐海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英,齐海丽,任慧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182号原告:张北县蓝鲸房屋信息咨询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花园街。经营者:张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浩英,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齐海丽,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任慧姝,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县蓝鲸房屋信息咨询部与张浩英、齐海丽及任慧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北县蓝鲸房屋信息咨询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北县蓝鲸房屋信息咨询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北县蓝鲸房屋信息咨询部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建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