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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朋辉与覃长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朋辉,覃长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朋辉,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大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长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朋辉因与被上诉人覃长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未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朋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