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停停科技有限公司、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停停科技有限公司,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停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2单元22层2206号。法定代表人:蒋永忠。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千禧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4243-2。法定代表人:吴国法。成都停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5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浙06执3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8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