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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家佳旺装饰建材部汇部与湖南天下兴隆咏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家佳旺装饰建材部汇部,湖南天下兴隆咏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家佳旺装饰建材部汇部,住所:安化县东坪镇。经营者:廖仁才,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湖南天下兴隆咏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化县城南区。法定代表人:陈玉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化县家佳旺装饰建材部汇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天下兴隆咏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