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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单鸿彦、周玉芳等与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鸿彦,周玉芳,单军,单业清,单业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单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7行初37号原告单鸿彦,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周玉芳,女,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原告单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原告单业清,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单业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始县黄河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胡明光,该中心主任。第三人单业平,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鸿彦、周玉芳、单军、单业清、单业俊诉被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单业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单鸿彦、周玉芳、单军、单业清、单业俊以在起诉时未写明具体诉讼请求,被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在举证期限内向贵院提交了第三人单业平多个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鸿彦、周玉芳、单军、单业清、单业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鸿彦、周玉芳、单军、单业清、单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地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