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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银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顾志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银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银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银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大多数案件及主要财产均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当事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