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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宝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平,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任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静、王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宝平在邢台县西黄村天梯山游玩时捡到一部张某丢失的手机,发现不用密码即可打开手机并登陆手机支付宝,遂通过支付宝分50次向4个人转账共计1万元,后其将1万元提现。案发后手机及1万元现金已退还张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宝平提交了被害人张某出具的调解书一份,内容为经双方自愿调解,李宝平自愿归还现金及手机,张某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宝平在邢台县西黄村天梯山游玩时捡到一部张某丢失的手机,发现不用密码即可打开手机并登陆手机支付宝,遂通过支付宝分50次向4个人转账共计1万元,后其将1万元提现。案发后手机及1万元现金已退还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7月7日,其从衡水老家坐大巴车到邢台县西黄村天梯山旅游,上午10点到达后开始上山,下午13时左右下山后发现其手机不见了,其上山找也没有找到,用别人手机打其的手机也无法接通。后来其上车后用其丈夫手机登录其支付宝账号,发现其的钱被转账了10000元,其就报警了。其的手机是小米note3,金色,2016年3月购买时价值1098元。其支付宝上的钱转给了四个人:肖美、神话-至尊宝、玲宝、执子之手,其中还给132××××9655转了100元,但是没有成功。其支付宝上有一个小额支付不用密码,一次最多转200元,其的钱分50次被转了10000元。其当时在小庙前的一条长板凳上休息,其手机可能是在那儿丢的。2.被告人李宝平供述。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开车带着妻子、女儿从任县家里去邢台县天梯山景区游玩,大概10点左右到景区,大约一个多小时后,其爬到了山顶,在山顶的一个小庙的门前找个座椅休息,当时其就见椅子上有一部手机,周围也没有人,估计是别人丢在那里了,其就将手机捡起来关机后放到自己的兜里,然后就继续游玩,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其才离开景区,其下山时碰到一个女游客在问别的游客有没有捡到手机,当问到其时,其妻子(当时不知道其捡到手机)回了一句“没见到”,其就不吭声了,他们就过去了,手机并没有还给失主。其是在出景区后在下山的路上开的手机,发现手机里安装了支付宝,还绑定了账号,里面有11万元的余额,其当时就把这个手机支付宝里的钱给其(转款2200元)、其妻子(转款2800元)、其弟妹高某2(转款2800元)、其兄弟李某(转款2200元)的支付宝账号分别转款,分50笔一共转了10000元,随后其又让他们都转给了其。其妻子当时睡着了,其当时就把转账信息删除了,她不知道这个事情,其给其妻子说是转的工资,其在网上“魔域”游戏里做过商人,买卖一些游戏装备,其妻子的支付宝其也在用,别人买了装备就把钱转到她的支付宝,几百元转账很正常,一般她都不问;其给高某2、李某说的都是其用他们支付宝账号倒个手,后面他们都把钱转到其支付宝里面了。这个手机开机、锁屏都没密码,支付宝是自动登录的,不需要密码,其也知道转账200元以内不需要密码,于是其就给其家人转账,后来手机来了提示信息不能转账了,其就没转了,手机当时也没有关机。后来接到衡水的电话,估计是失主打来的,其也不敢接,就直接挂掉了。转完账后,其曾试着给其妻子手机号充话费(没充成),结果失主给其妻子的号码打了电话,是其接的,其就给对方说有人在其那里买了东西没钱,说要充话费。当时其手头比较缺钱,活也不好干,这个手机里面有钱其很意外,就想自己花了。接到转账后,其就把钱提现了,后来觉得这钱不保险,就没敢花,一直在卡里,其现在把10000元钱和手机都带过来了。其捡到的是一款红米手机,金色。3.证人孙某的证言。2016年7月7日上午10点多,其和丈夫李宝平、女儿一家三口到天梯山风景区游玩,他们爬山到山顶的庙前,李宝平在长板凳上拾了一部手机,当时其在后面了,不知道他捡手机的事,他们在天梯山玩了一会,到下午两三点就开车回去了。当时在下山时其还碰到丢手机的女子,问其是否捡到一部手机,其说没有,李宝平当时就没有告诉其捡手机的事。后来其听李宝平说那个手机没有设密码,他每次转账200元,共转了50笔,转给了4个人,转到其手机上2800元,转到他自己手机上2200元,还转给了其他两个人。李宝平一开始给其说是转的工资,以前李宝平也用别人支付宝给其转过钱,他在网上“魔域”做商人,经常在网上买卖东西,其的支付宝一直都是他在使用,有别人给他转钱,其一般不过问,他2015年冬天开始做的做了有半年左右,现在上班后就不做了。后来其是很详细地问他,他才告诉其是拾了别人手机转给其的钱。其的支付宝昵称叫玲宝,转账的账户是国英159××××0612。4.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6年7月份的一天,姐夫李宝平给其打电话,说要其的支付宝账号,其没有多问就给他发过去了,后来他通过一个“国英”的支付宝账号给其转了现金2800元(分14笔,每笔200元)。过来两天,李宝平给其打电话,其分三笔把钱转给了他。其的支付宝显示的是“肖美”。5.证人李某的证言。李宝平是其亲哥哥。大概是在2016年6月底左右,李宝平给其打电话说借其支付宝周转个钱,当时其并没有在意,下午看手机才知道,有个支付宝账号分11笔给其账号转款2200元,每笔200元,其知道其哥哥经常玩游戏给别的玩家代练、卖装备,也经常有线下交易,其觉得这次也是这种情况。其收到钱第二天就把钱全部转到其哥的支付宝账户里了。其用的支付宝登记的是其妻子的名字王雪萍。这两天其才知道这钱不是他的,是他捡到一部手机,用手机里面的支付宝给其转账,他犯糊涂了,其现在就赶紧给公安局说明情况。6.被害人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账单。显示支付宝于2016年7月7日被盗刷10000元,其中转给“玲宝”2800元、转给“神话-至尊宝(*宝平)2200元、转给“肖美”2800元、转给“执子之手(*雪萍)”2200元。7.被害人张某所丢失手机照片。8.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该中队于2016年7月24日向李宝平发放《询问通知书》,7月25日15时许,李宝平到案接受询问,到案后李宝平对盗刷张某支付宝一事供认不讳。9.邢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邢台县公安局扣押李宝平退赃款10000元及所捡手机,该局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任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李宝平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价值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宝平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所提对被告人李宝平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宝平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参考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宝平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卫锋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