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春耕与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耕,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耕,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向小金,男,土家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木架子洲。法定代表人:殷增明,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春耕与被执行人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245民事调解书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刘春耕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春耕与被执行人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