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行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行军,秦爱玲,申引阁,申引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财保19号申请人: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2011号灞柳基金小镇203-2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龙,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法定代表人:申行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申行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秦爱玲,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申引阁,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申引存,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人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行军、秦爱玲、申引阁、申引存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2016年2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本息,双方遂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被申请人申行军,秦爱玲、申引阁、申引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及《还款计划书》。但至今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利息22万元,剩余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均未偿还。目前,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已无存款并存在转移名下房产行为,如不申请保全,将会对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为真实担保,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亦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已无存款并存在转移名下房产行为,如不申请保全,将会对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之情形,故其申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对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行军、秦爱玲、申引阁、申引存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行军、秦爱玲、申引阁、申引存价值共计人民币11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房产、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威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艳枫审判员 张 鸿审判员 程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