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维华、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王维华,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姜孝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镇,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华,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军,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维华、原审被告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6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但本案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应将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确定,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作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连沃德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静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