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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红兵与王翠玲、靳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兵,王翠玲,靳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57号原告:何红兵,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玲,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小店区。被告:靳军琪,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兵与被告王翠玲、靳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红兵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