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阳经伟与任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经伟,任书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8号原告:阳经伟,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任书德(曾用名任海涛),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经伟与被告任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经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阳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经伟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