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徐智勇、刘爱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徐智勇,刘爱霞,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94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主要负责人:李淳,行长。被申请人:徐智勇。被申请人:刘爱霞。被申请人: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家泰,总经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徐智勇、刘爱霞、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智勇、刘爱霞、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