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赛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力源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赛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力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27号26层。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赛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纳林陶亥镇曹家塔社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力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7号708室法定代表人,郭毅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赛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力源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赛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协调和解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成审 判 员 王晋文代理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