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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有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71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有来,男,1984年7月29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有来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有来仍在监狱服刑,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