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有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71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有来,男,1984年7月29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有来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有来仍在监狱服刑,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