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贵荣与张小利、杨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荣,张小利,杨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孙贵荣,男,汉族,现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张小利,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耀忠,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孙贵荣与被执行人张小利、杨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小利、杨耀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