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淄博泽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泽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泽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被执行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和安小区。本案执行的淄博泽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