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桂伟与李多宝、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伟,李多宝,花广辉,刘文明,李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22号原告:桂伟,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多宝,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花广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文明,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耿,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伟诉被告李多宝、花广辉、刘文明、李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多宝、花广辉、刘文明、李耿无法送达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