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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海金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海金虎,,男,回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宁夏彭阳县,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宁夏银川市,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海金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宁02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海金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海金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金虎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海金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金虎撤回上诉。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闫文梅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