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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强与被告芜湖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强,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04号原告:金昌强,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祥木。原告金昌强诉被告芜湖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