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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文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55号原告:张玉红,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文胜,男,2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灵 来自